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以富民强省为目标,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实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设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设前置审批。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二)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既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又要严格依法管理。
(三)积极主动向下级政府放权。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市、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将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解决职责交叉、职能分散问题。
(五)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侧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事项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推进投资体制改革。2013年省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投资审批事项下放7项,由核准改备案1项。国家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后,研究提出我省实施细则。改进和完善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2013年省级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172项减少到143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由131项减少到117项。(省编办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2014年修订《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控制行政许可项目,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省法制办会同省编办负责)
4.改革工商登记制度。2013年9月底前,提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着重在放宽市场主体名称使用限制、简化住所登记证明和企业年检材料、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等方面,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省工商局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2013年10月底前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项目目录。(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继续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省份之一。在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年度削减任务,2014年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本届政府任期内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首问负责制,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省编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减少和规范行政管理事项
1.下放一批省级财政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县(市、区)的项目,相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013年开始,每年将涉及区域建设专项资金采取按因素法切块分配的方式,安排一定比例的无偿资金,投向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和特色产业园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由有关市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健全完善扶持市、县(市、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减少、合并、下放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结合财政部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工作部署,2013年取消已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效益不明显的项目。2014年对不适合保留的省直部门分配的下级对口部门业务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补助项目进行清理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对象相同、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进行整合。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出台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2013年现有省级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三分之一以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现有管理服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三分之一以上,降低明显偏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2014年公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公布服务价格管理目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4.精简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评比表彰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鲁厅字〔2013〕10号),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表彰实行目录管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工出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优化职能配置
1.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2013年组织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时将上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2013年组织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时将上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省编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省编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动态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根据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相关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调整精简的意见。(省编办负责)
5.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2013年将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出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清理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对省政府现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凡工作任务相近、成员单位基本相同的予以合并,多年未开展工作的、承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相关职责已明确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予以撤销,力争2013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改革完善社会组织体制机制
1.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2014年6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研究制定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2013年在全省继续开展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全面推开。中央出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后,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根据国家出台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完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1.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强化宏观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健全经济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及时提出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2013年出台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推动山东省发展规划条例立法起草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2013年制定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机制,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的意见》,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全省公共服务行业开展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2014年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执法行动。加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13年提出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2014年提出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委宣传部、省机关事务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负责)
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编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逐步建立全省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健全守信和失信约束机制。健全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商务信用监管,重点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进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人事管理、出入境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依法行政
1.提出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建议。2014年提出修订、完善和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2016年基本完成有关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省法制办会同省编办负责)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2013年制定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研究拟订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省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增强改革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13年10月底前提出落实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公开,2013年9月底前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2〕18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3年9月底前公开省级“三公”经费预算总额,省直各部门除少数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都要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印发县级政府接待经费公开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
4.推进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规范水电煤气、交通电信等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办事公开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出台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示。(省监察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2013年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出台《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等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6.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2013年出台《山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行为。(省监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加快科技防腐体系建设,完善电子监察综合平台。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等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行为实行网上警示和问责。(省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将落实本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建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二)市、县(市、区)政府做好衔接。市、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对下放的项目,要搞好承接,规范运行,做好监管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和下放。
(三)搞好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负责对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根据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